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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究药品“新用途”专利的授权确权和保护
添加时间:2022-07-06 浏览次数: 402

  近日随着一件名为“穿山甲冠状病毒xCoV及其应用和药物抗冠状病毒感染的应用”发明专利的授权,在知识产权圈掀起了不小的波澜,大家众说纷纭,而本人作为知识产权从业人士,关心和关注的是授权确权和保护方面的问题。

  一、药品的“新用途”是否可以被授予专利权

  《专利审查指南2021》在用途权利要求中关于“物质的医药用途权利要求”的章节中记载了“物质的医药用途如果以“用于治病”、“用于诊断病”、“作为药物的应用” 等等这样的权利要求申请专利,则属于专利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

  (三) 项“疾病的诊断和治疗方法”,因此不能被授予专利权;但是由于药品及其制备方法均可依法授予专利权,因此物质的医药用途发明以药品权利要求或者例如“在制药中的应用”、“在制备治疗某病的药物中的应用” 等等属于制药方法类型的用途权利要求申请专利,则不属于专利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 项规定的情形。

  上述的属于制药方法类型的用途权利要求可撰写成例如“化合物X作为制备治疗Y病药物的应用” 或与此类似的形式。”

  题述“穿山甲冠状病毒xCoV及其应用和药物抗冠状病毒感染的应用”发明专利的权利要求虽只有一项,但属于制药方法类型的方法权利要求,因此是可以被授予专利权的,此外审查过种中如果再符合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的三性要求,此专利则可被授予专利权。

  二、专利权的确权

  广义上说,专利确权行为:包括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就专利的申请和无效做出决定的行为以及法院对此进行的司法审查。

  狭义上说,专利确权行为:是指专利权被授予后,如认为不符合法律规定,任何人和单位均可对其提出无效而进行的行政无效与司法审查的行为。

  专利被授权后,及时进行办理登记,国家知识产权局很快会下发专利证书,证书的下发也代表着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正式赋予专利申请人此项专利的专有权。

  前面也讲到了“专利权被授予后,如认为不符合法律规定,任何人和单位均可对其提出无效”,被授权的专利只有经得住无效以及无效后续司法程序的审查,才是法律基础稳固的专利,这样的专利才是最终被确权。

  题述“穿山甲冠状病毒xCoV及其应用和药物抗冠状病毒感染的应用”发明专利,只要该专利的保护内容在申请日前没有被公开过或发表过、也没有撰写方面的瑕疵,此专利则可经得住无效和司法审查,该项权利则相对稳固。

  三、“老药新用”的专利保护和市场价值

  “老药新用”是指发现了已知药品固有的、但迄今为止未被认识的新的性能,从而将该药品用于新的领域或用途。《常用药物新用途临床大全》是1997年中国中医药出版社出版的图书,记载了国内外临床药物新用研究的精华,收录有临床新用途的西药163种,中成药110种。

  “老药新用”的专利实施,如果该药品拥有专利权且在有效期内,则新用的实施需要药品的许可,药品要实施新用则也需获得新用专利的许可,即两者需要交叉许可。

  “老药新用”新用一旦被广泛应用于临床,其专利的保护也将是绝对的。

  千金藤素(Cepharanthine),白细胞增生药,能促进骨髓组织增生,从而升高白细胞。用于白细胞减少症。千金藤素是一种已知药品,目前国内有多家企业在生产。今后如果某药企要将千金藤素用于制备治疗SARS‑COV‑2病毒感染性疾病的用途,则需要经该专利权人的许可,该专利将呈现巨大的市场价值。当然,“老药新用”要真正的用于临床也将需要经过动物试验、临床试验和审批多个环节,其任重而道远。

  北京化工大学“穿山甲冠状病毒xCoV及其应用和药物抗冠状病毒感染的应用”发明专利的授权,又将是“老药新用”专利保护的一个典范,这也将激励更多的医药工作者投身到医药的基础研究中去,为我国医药事业的发展助力。

  我们作为专业的知识产权人士,也将不懈努力为我国中医药知识产权的保护贡献自己的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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