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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配合《专利审查指南》实施调整部分专利业务办理的说明
添加时间:2025-12-30 浏览次数: 441

 为配合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修改《专利审查指南》的决定(局令第84号)实施,自2026年1月1日起,调整部分专利业务办理要求,具体说明如下:

 1.关于发明人/设计人身份信息的填写要求
        根据《专利审查指南》第一部分第一章第4.1.2节,提交三种专利请求书及进入国家阶段声明时应当填写全部发明人/设计人的身份信息,并确保信息真实。
        2.关于申请人电话的填写要求
        根据《专利审查指南》第一部分第一章第4.1.7节,提交专利申请或变更申请人,应当填写申请人联系电话。
        3.关于核苷酸或氨基酸序列表电子文件的提交要求
        根据《专利审查指南》第五部分第二章第1节,申请人以电子形式提交国家专利申请,在提交符合WIPO ST.26标准的序列表电子文件时,无需单独提交PDF格式的序列表文件。
        4.关于无效宣告程序中修改权利要求书的提交要求
        根据《专利审查指南》第四部分第三章第4.6.4节,专利权人在无效宣告程序中修改权利要求书的,应当在提交权利要求书全文替换页时,以《复审无效宣告程序意见陈述书》的附件的形式提交《无效宣告程序权利要求书修改对照表》。专利权人应当在该修改对照表中清楚说明所有权利要求是否修改、修改方式、修改内容以及修改后的权利要求编号。
        5.关于专利代理师在委托书中签名要求
        根据《专利代理条例》第十六条,专利代理师应当在提交的委托书中签名,包括《专利代理委托书》《专利代理委托书(中英文)》《复审程序授权委托书》和《专利权无效宣告程序授权委托书》。对于电子申请,应当在填写委托书信息时,提交代理师签名的委托书扫描件。
        6.依据专利法第九条第一款提出无效宣告请求的说明
        同一申请人同日(指申请日)就同样的发明创造既申请实用新型专利又申请发明专利,且两项专利均已获得授权的,如果任何单位或个人依据专利法第九条第一款对发明专利提出无效宣告请求,且该发明专利的“授予发明专利权通知书”发文日为2026年1月1日及以后,应当适用国家知识产权局第84号局令修改后的《专利审查指南》第二部分第三章第6.2.2节的相关规定。

特此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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