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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权的内容
添加时间:2022-11-06 浏览次数: 17

著作权的内容是指著作权人依照法律享有的专有权利的总和,根据我国《著作权法》,著作权内容包括著作人身权和著作财产权。

1.著作人身权

1)发表权

发表权,即决定作品是否公之于众的权利。发表权只能行使一次,除特殊情况外,仅能由作者行使。

2)署名权

署名权,即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权利。它包括作者决定是否署名,署真名、假名、笔名,禁止或允许他人署名等权利。

3)修改权

修改权,即修改或者授权他人修改作品的权利。

4)保护作品完整权

保护作品完整权,即保护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权利。

2.著作财产权

1)复制权,即以印刷、复印、拓印、录音、录像、翻录、翻拍、数字化等方式将作品制作一份或者多份的权利;

2)发行权,即以出售或者赠与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

3)出租权,即有偿许可他人临时使用视听作品、计算机软件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计算机软件不是出租的主要标的的除外;

4)展览权,即公开陈列美术作品、摄影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

5)表演权,即公开表演作品,以及用各种手段公开播送作品的表演的权利;

6)放映权,即通过放映机、幻灯机等技术设备公开再现美术、摄影、视听作品等的权利;

7)广播权,即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公开传播或者转播作品,以及通过扩音器或者其他传送符号、声音、图像的类似工具向公众传播广播的作品的权利,但不包括本款第十二项规定的权利;

8)信息网络传播权,即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使公众可以在其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

9)摄制权,即以摄制视听作品的方法将作品固定在载体上的权利;

10)改编权,即改变作品,创作出具有独创性的新作品的权利;

11)翻译权,即将作品从一种语言文字转换成另一种语言文字的权利;

12)汇编权,即将作品或者作品的片段通过选择或者编排,汇集成新作品的权利;

13)应当由著作权人享有的其他权利。

3.著作权保护期

根据不同的权利内容,法律给予其不同的保护期限。

1)著作人身权的保护期

我国《著作权法》规定,作者的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的保护期不受时间限制。发表权的保护期为作者终生及其死亡后五十年,截止于作者死亡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如果是合作作品,截止于最后死亡的作者死亡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

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作品、著作权(署名权除外)由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享有的职务作品,其发表权的保护期为五十年,截止于作品创作完成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

视听作品,其发表权的保护期为五十年,截止于作品创作完成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

2)著作财产权的保护期

我国《著作权法》规定,自然人著作财产权的保护期为作者终生及其死亡后五十年,截止于作者死亡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如果是合作作品,截止于最后死亡的作者死亡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

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作品、著作权(署名权除外)由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享有的职务作品的著作财产权的保护期为五十年,截止于作品首次发表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但作品自创作完成后五十年内未发表的,不再保护。

视听作品,著作财产权的保护期为五十年,截止于作品首次发表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但作品自创作完成后五十年内未发表的,不再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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