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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权限制
添加时间:2022-10-30 浏览次数: 16

著作权限制,是指民事主体可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不经著作权人许可而利用其作品或受相关权保护之对象,且不构成侵权的制度。

1.合理使用

合理使用是指著作权人以外的主体,在法律规定的情形下,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而使用作品的制度。在法定合理使用情形下,应当指明作者姓名或者名称、作品名称,并且不得影响该作品的正常使用,也不得不合理地损害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我国《著作权法》规定的合理使用情形有:

1)为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2)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3)为报道新闻,在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中不可避免地再现或者引用已经发表的作品;

4)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或者播放其他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已经发表的关于政治、经济、宗教问题的时事性文章,但著作权人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

5)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或者播放在公众集会上发表的讲话,但作者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

6)为学校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翻译、改编、汇编、播放或者少量复制已经发表的作品,供教学或者科研人员使用,但不得出版发行;

7)国家机关为执行公务在合理范围内使用已经发表的作品;

8)图书馆、档案馆、纪念馆、博物馆、美术馆、文化馆等为陈列或者保存版本的需要,复制本馆收藏的作品;

9)免费表演已经发表的作品,该表演未向公众收取费用,也未向表演者支付报酬,且不以营利为目的;

10)对设置或者陈列在公共场所的艺术作品进行临摹、绘画、摄影、录像;

11)将中国公民、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已经发表的以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创作的作品翻译成少数民族语言文字作品在国内出版发行;

12)以阅读障碍者能够感知的无障碍方式向其提供已经发表的作品;

13)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此外,对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邻接权)的限制同样适用上述规定。

2.法定许可

法定许可是指著作权人以外的主体,在法律规定的情形下,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使用其作品但需要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的制度。我国《著作权法》及相关法律规定的法定许可情形有:

1)教科书编写的法定许可

为实施义务教育和国家教育规划而编写出版教科书,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在教科书中汇编已经发表的作品片段或者短小的文字作品、音乐作品或者单幅的美术作品、摄影作品、图形作品,但应当按照规定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指明作者姓名或者名称、作品名称,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权利。

2)报刊转载的法定许可

著作权人向报社、期刊社投稿的,作品刊登后,除著作权人声明不得转载、摘编的外,其他报刊可以转载或者作为文摘、资料刊登,但应当按照规定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

3)音乐作品的法定许可

录音制作者使用他人已经合法录制为录音制品的音乐作品制作录音制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但应当按照规定支付报酬;著作权人声明不许使用的不得使用。

4)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已发表作品的法定许可

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他人已发表的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但应当按照规定支付报酬。但播放视听作品需要取得视听作品著作权人的许可,播放录像制品需取得录像制作者、著作权人的许可。

5)制作课件的法定许可

《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规定,为通过信息网络实施九年制义务教育或者国家教育规划,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使用其已经发表作品的片断或者短小的文字作品、音乐作品或者单幅的美术作品、摄影作品制作课件,由制作课件或者依法取得课件的远程教育机构通过信息网络向注册学生提供,但应当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

3.发行权权利穷竭

著作权权利穷竭是指以销售方式将原作品原件或复制件投放市场后,任何人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且不必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而继续发行销售该作品原件或复制件,不构成侵权。著作权穷竭,不意味着著作权权利的消灭,而是指著作权人对已经合法流入市场的作品原件或复制件的发行权的用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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