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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求重大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
添加时间:2024-06-15 浏览次数: 120

(一)受理条件

 1. 重大专利侵权纠纷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七十条第一款所称的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专利侵权纠纷。

2.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属于重大专利侵权纠纷:

(1)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的;

 (2)严重影响行业发展的; 

(3)跨省级行政区域的重大案件;

(4)其他可能造成重大影响的专利侵权纠纷。

3. 请求对重大专利侵权纠纷进行行政裁决的,应当符合第2条所述的情形,并具备下列条件: 

(1)请求人是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

(2)有明确的被请求人; 

(3)有明确的请求事项和具体事实、理由;

(4)人民法院未就该专利侵权纠纷立案。

(二)获取途径 按照《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重大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受理事项的公告》(第 427 号)的有关规定接收邮寄。

(三)申请材料 申请重大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应当提交以下文件:

1. 主体资格证明材料,即个人应当提交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单位应当提交有效的营业执照或者其他主体资格证明文件副本及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

2. 专利权有效的证明材料,即专利登记簿副本,或者专利证书和当年缴纳专利年费的收据。专利侵权纠纷涉及实用新型或者外观设计专利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可以要求请求人出具由国家知识产权 局作出的专利权评价报告(实用新型专利检索报告)。请求人应当按照被请求人的数量提供请求书副本及有关证据。

3. 请求书,请求书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1)请求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委托代理人的,代理人的姓名和代理机构的名称、地址; 

(2)被请求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

(3)请求处理的事项以及事实和理由。有关证据和证明材料可以以请求书附件的形式提交。请求书应当由请求人签名或者盖章。

4. 同时还应当提交被请求人所在地或者侵权行为地省、自治区、直辖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出具的符合属于重大专利侵权纠纷证明材料。 

(四)办理流程 

1. 准备申请文件 

申请人可以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网站“政府信息公开”板块搜索《重大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办法》《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重大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受理事项的公告》(第427 号),按照办法和公告要求准备相关申请材料。公告附件为相关申请文书,下载上述申请材料表格,填写后打印纸件申请文件。

 2. 递交申请文件 

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出具有关证明材料,并使用邮政挂号信或邮政特快专递将请求材料和证明材料寄送至国家知识产权局,并在邮件备注中注明“重大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相关文书材料”。国家知识产权局以寄出的邮戳日为行政裁决请求日。

邮寄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蓟门桥西土城路6 号国家知识产权局知识产权保护司;邮编:100088;电话:010—62083331。

3. 立案审查

 国家知识产权局自收到请求书之日起5 个工作日内对是否立案作出决定。案情特别复杂或者有其他特殊情况的,经批准,立案期限延长 5 个工作日。 

(五)办理进度查询 

1. 电话咨询:(010)62083331;

 2. 信函咨询 邮寄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土城路 6 号,国家知识产权局知识产权保护司,邮政编码:100088。 

(六)办理结果 

1. 请求符合受理条件规定的,国家知识产权局自收到请求书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立案并通知请求人。案情特别复杂或者有其他特殊情况的,经批准,立案期限延长 5 个工作日。

2. 请求不符合受理条件规定的,国家知识产权局在收到请求书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通知请求人不予立案,说明不予立案理由。对于不属于重大专利侵权纠纷的请求,国家知识产权局不予立案,并告知请求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地方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请求处理。

(七)监督评价

 1. 电话投诉:(010)62356655; 

2. 信函投诉 邮寄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土城路 6 号,国家知识产权局信访室,邮政编码:100088。 

(八)办理时限

 一般情况下,重大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自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结案。因案件复杂或者其他原因,不能在规定期限内结案的,经批准,可以延长一个月。案情特别复杂或者有其他特殊情况,经延期仍不能结案的,经批准继续延期的,应当同时确定延长的合理期限。案件处理过程中,中止、公告、检验鉴定等时间不计入前款所指的案件办理期限。变更请求、追加共同被请求人、第三人的,办案期限从变更请求、确定共同被请求人、第三人之日起重新计算。

(九)服务质量保障 

1. 实行限时办结;

 2. 实行业务人员培训。

 (十)相关表格 

《重大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请求书》《证据材料清单》《重大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授权委托书》。下载网址: https://www.cnipa.gov.cn/art/2021/7/5/art_546_160571.html?xxgkhi de=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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