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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代理机构执业许可
添加时间:2024-06-14 浏览次数: 117

(一)受理条件

 合伙企业、有限责任公司形式的专利代理机构符合如下条件的执业许可申请,予以批准:

 1. 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利代理机构名称;

2. 有书面合伙协议或者公司章程;

3. 有独立的经营场所;

 4. 合伙人、股东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1)机构名称的要求 专利代理机构的名称,应当符合《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2020)对于企业名称的一般要求,同时符合《专利代理管理办法》(2019)第十四条对于专利代理机构名称的特殊规定。

1)专利代理机构只能使用一个名称。

2)专利代理机构的名称中应当含有“专利代理”或者“知识产权代理”等字样。专利代理机构分支机构的名称由专利代理机构全名称、分支机构所在城市名称或者所在地区名称和“分公司”或者“分所”等组成。 专利代理机构的名称不得在全国范围内与正在使用或者已经使用过的专利代理机构的名称相同或者近似。

专利代理机构名称中的字号应当由两个以上汉字组成,并不得含有下列内容和文字:

 1)有损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有损社会主义道德风尚的, 不尊重民族、宗教习俗的; 

2)政党名称、党政军机关名称、群众组织名称、社会团体名称及其简称;

 3)国家名称,重大节日名称,县(市辖区)以上行政区划名称或者地名;

 4)外国国家(地区)名称、国际组织名称及其简称;

5)可能对公众造成欺骗或者误解的;

6)汉语拼音字母、外文字母、阿拉伯数字、全部由中文数字组成或者带有排序性质的文字;

 7)“中国”、“中华”、“全国”、“国家”、“国际”、“中心”、“集团”、“联盟”、“联邦” 等字样;

8)与已经核准或者预核准的其他专利代理机构名称中的字号相同或者近似的; 

9)字号中包括已经核准或者预核准的其他专利代理机构名称中的字号的;

 10)申请专利代理机构执业许可时已使用过的名称;

11)其他不适当的内容和文字。 

(2)组织形式的要求 专利代理机构的组织形式应当为普通合伙企业、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或者有限责任公司。

 (3)合伙人或者股东的要求

 1)合伙人或者股东应当为中国公民。

2)合伙制专利代理机构应当有两名以上合伙人,合伙人具有专利代理师资格证,并有两年以上专利代理师执业经历。 

 3)有限责任制专利代理机构应当有五名以上股东,五分之四以上股东以及公司法定代表人具有专利代理师资格证,并有两年以上专利代理师执业经历。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作为专利代理机构的合伙人或股东:

1)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罚;

 3)不能专职在专利代理机构工作;

4)所在专利代理机构解散或者被撤销、吊销执业许可证,未妥善处理各种尚未办结的专利代理业务。专利代理机构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执业许可证,被依法撤销、吊销的,其合伙人、股东、法定代表人自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三年内不得在专利代理机构新任合伙人或者股东、法定代表人。

(4)办公场所的要求 办公场所的地址应当真实、有效,符合邮件能够迅速、准确投递的要求。 

(二)获取途径 所有申请均通过专利代理管理系统(http://dlgl.cnipa.gov.cn/,以下简称“管理系统”)提出。 

(三)申请材料

 1. 专利代理机构执业许可申请表;

2. 专利代理机构执业许可审批事项告知承诺书;

3. 营业执照;

 4. 合伙协议或者公司章程; 

5. 合伙人或者股东身份证件扫描件。

(四)办理流程

1. 申请 拟申请专利代理机构执业许可的申请人,应当以一名专利代理师身份在管理系统中进行注册,通过管理系统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执业许可申请。在线填写专利代理机构执业许可申请表,更新合伙人或股东的专利代理师登记表,并同步上传相关材料的电子件。

2. 受理 国家知识产权局对申请材料电子件进行审核。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在收到电子申请的5 个工作日内一次性通过管理系统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符合规定的,形成电子受理单。审批时限从形成电子受理单之日(即为受理日)起算。不予受理的,说明理由、依据并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

3. 审批 国家知识产权局在受理申请后,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对于符合规定条件的申请,应当自受理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作出予以批准的审批决定,向申请人发出批准通知,颁发专利代理机构执业许可证、赋予机构代码。对于不符合规定条件的申请,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不予批准的审批决定,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五)办理进度查询 通过管理系统查询办理进度。 

(六)办理结果 予以批准的,发《关于批准 xxxx(机构名称)申请办理专利代理机构执业许可证的通知》、颁发《专利代理机构执业许可证》;不予批准的,发出不予批准的决定。

(七)监督评价 

1. 电话投诉:(010)62083357 

 2. 信函投诉: 投诉部门:国家知识产权局信访室通讯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土城路6 号国家知识产权局信访室邮政编码:100088 

(八)办理时限 审批时限从受理日起算。 法定审批时限:20 个工作日; 承诺审批时限:10 个工作日。 

(九)“好差评”情况 通过管理系统进行评价。 

(十)实行告知承诺办理情况 根据《在全国范围内推行专利代理机构执业许可审批告知承诺制改革实施方案》(国知办发运字〔2021〕36 号)的要求,自2021年10 月 1 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含自由贸易试验区),申请人自主选择采用告知承诺方式进行专利代理机构执业许可审批的申请和办理。申请人自主选择采用告知承诺方式申请专利代理机构执业许可的,应当以一名专利代理师身份在专利代理管理系统中进行注册,登录系统后提出执业许可申请。

1. 申请。企业或者律师事务所作为申请人申请专利代理机构执业许可的,可以自主选择是否采用告知承诺制方式办理。

2. 告知。国家知识产权局向申请人告知专利代理机构行政许可的法律依据、许可条件、需要提交的材料、承诺事项、事后监管措施以及法律责任等。

3. 承诺。申请人签署告知承诺书。

4. 审批。国家知识产权局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及承诺书进行形式审查。同意的,发给专利代理机构执业许可证;不同意的,书面告知理由。 

(十一)服务质量保障

 1. 实行一次性告知;

 2. 实行限时办结。 

业务项二:律师事务所申请开办专利代理业务

(一)受理条件 律师事务所开办专利代理业务,申请符合如下条件的,准予批准:

1. 有独立的经营场所; 

2. 有两名以上合伙人或专职律师具有专利代理师资格证。

(1)机构名称的要求 律师事务所申请办理执业许可证的,可以使用该律师事务所的名称。 

(2)对于具有专利代理师资格的专职律师的要求

1)有两名以上合伙人或专职律师具有专利代理师资格证;

2)能够专职从事专利代理业务。 

(3)办公场所的要求 办公场所的地址应当真实、有效,符合邮件能够迅速、准确投递的要求。 

(二)获取途径 所有申请均通过专利代理管理系统(http://dlgl.cnipa.gov.cn/,以下简称“管理系统”)提出。 

(三)申请材料 

1. 律师事务所申请开办专利代理业务申请表;

2. 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副本);

3. 专利代理机构执业许可审批事项告知承诺书;

4. 具有专利代理师资格证的合伙人、专职律师身份证件和律师执业证扫描件。 

(四)办理流程 

1. 申请 

律师事务所申请开办专利代理业务的,应当以一名具有专利代理师资格的执业律师身份在管理系统中进行注册,通过管理系统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执业许可申请,在线填写律师事务所申请开办专利代理业务申请表,更新合伙人或专职律师的专利代理师登记表,并同步上传相关材料的电子件。 

2. 受理 

国家知识产权局对申请材料电子件进行审核。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在收到电子申请的5 个工作日内一次性通过管理系统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符合规定的,形成电子受理单;审批时限从形成电子受理单之日(即为受理日)起算。不予受理的,说明理由、依据并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

3. 审批

 国家知识产权局在受理申请后,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对于符合规定条件的申请,应当自受理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开办专利代理业务的审批决定,向申请人发出批准通知,颁发专利代理机构执业许可证、赋予机构代码。对于不符合规定条件的申请,应当自受理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作出不予批准的审批决定,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五)办理进度查询 

通过管理系统查询办理进度。  

(六)办理结果 

予以批准的,发《关于批准 xxxx(律师事务所名称)申请办理专利代理机构执业许可证的通知》、颁发《专利代理机构执业许可证》;不予批准的,发出不予批准的审批决定。

(七)监督评价 

1. 电话投诉:(010)62083357 2. 

信函投诉: 投诉部门:国家知识产权局信访室通讯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土城路6 号国家知识产权局信访室邮政编码:100088 

(八)办理时限 

审批时限从受理日起算。 法定审批时限:20 个工作日; 承诺审批时限:10 个工作日。 

(九)“好差评”情况 通过管理系统进行评价。 

(十)实行告知承诺办理情况 根据《在全国范围内推行专利代理机构执业许可审批告知承诺制改革实施方案》(国知办发运字〔2021〕36 号)的要求,自2021年10 月 1 日起,在全国范围内,申请人自主选择采用告知承诺方式进行专利代理机构执业许可审批的申请和办理。申请人自主选择采用告知承诺方式申请专利代理机构执业许可的,应当以一名专利代理师身份在管理系统中进行注册,登录系统后提出执业许可申请。

 1. 申请。

企业或者律师事务所作为申请人申请专利代理机构执业许可的,可以自主选择是否采用告知承诺制方式办理。

2. 告知。

国家知识产权局向申请人告知专利代理机构行政许可的法律依据、许可条件、需要提交的材料、承诺事项、事后监管措施以及法律责任等。 

3. 承诺。

申请人签署告知承诺书。

4. 审批。

国家知识产权局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及承诺书进行形式审查。同意的,发给专利代理机构执业许可证;不同意的,书面告知理由。 

(十一)服务质量保障

 1. 实行一次性告知; 

2. 实行限时办结。 

业务项三:专利代理机构执业许可变更

(一)受理条件

 专利代理机构名称、经营场所、合伙协议或者公司章程、合伙人或者执行事务合伙人、股东或者法定代表人发生变化的,应当自办理企业变更登记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办理变更手续。律师事务所具有专利代理师资格证的合伙人或专职律师等事项发生变化的,应当自司法行政部门批准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办理变更手续。 专利代理机构在国家知识产权局登记的信息应当与其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司法行政部门的登记信息一致。

(二)获取途径

 所有申请均通过专利代理管理系统(http://dlgl.cnipa.gov.cn/,以下简称“管理系统”)提出。 

(三)申请材料

 1. 注册事项变更申请表; 

2. 专利代理机构执业许可审批事项告知承诺书;

3. 合伙协议或者公司章程(修正案);

4. 变更事项证明材料(变更后的营业执照、出资转让协议、退伙协议等)。 

(四)办理流程 

1. 申请 

申请变更专利代理机构执业许可事项的,应当以专利代理机构身份在管理系统申请,填写注册事项变更申请表,并同步上传相关材料的电子件。

2. 受理 

国家知识产权局对申请材料电子件进行审核。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在收到电子申请的5 个工作日内一次性通过管理系统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符合规定的,形成电子受理单。审批时限从形成电子受理单之日(即为受理日)起算。不予受理的,说明理由、依据并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

3. 审批 国家知识产权局在受理申请后,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对于符合规定条件的申请,应当自受理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变更的审批决定,向申请人发出批准通知;变更信息涉及证书信息的,换发变更后的专利代理机构执业许可证。对于不符合规定条件的申请,应当自受理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作出不予的审批决定,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对变更后的负责人、合伙人或股东的审批标准、对证明材料的要求与审批专利代理机构执业许可申请的审批标准相同。

(五)办理进度查询 通过管理系统查询办理进度。 

(六)办理结果 

予以批准的,发《关于批准 xxxx(机构名称)申请办理专利代理机构执业许可事项变更的通知》,变更信息涉及证书信息的,换发变更后的《专利代理机构执业许可证》;不予批准的,发出不予批准的审批决定。

(七)监督评价

 1. 电话投诉:(010)62083357 2. 

信函投诉: 投诉部门:国家知识产权局信访室通讯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土城路6 号国家知识产权局信访室邮政编码:100088 

(八)办理时限 审批时限从受理日起算。 法定审批时限:10 个工作日; 承诺审批时限:10 个工作日。 

(九)“好差评”情况 通过管理系统进行评价。

(十)实行告知承诺办理情况 根据《在全国范围内推行专利代理机构执业许可审批告知承诺制改革实施方案》(国知办发运字〔2021〕36 号)的要求,自2021年10 月 1 日起,在全国范围内,申请人自主选择采用告知承诺方式进行专利代理机构执业许可审批的申请和办理。申请人自主选择采用告知承诺方式申请专利代理机构执业许可的,应当以一名专利代理师身份在管理系统中进行注册,登录系统后提出执业许可申请。

 1. 申请。

企业或者律师事务所作为申请人申请专利代理机构执业许可的,可以自主选择是否采用告知承诺制方式办理。

2. 告知。

国家知识产权局向申请人告知专利代理机构行政许可的法律依据、许可条件、需要提交的材料、承诺事项、事后监管措施以及法律责任等。 

3. 承诺。

申请人签署告知承诺书。

4. 审批。

国家知识产权局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及承诺书进行形式审查。同意的,发给专利代理机构执业许可证;不同意的,书面告知理由。 

(十一)服务质量保障

 1. 实行一次性告知;

 2. 实行限时办结。 

业务项四:专利代理机构执业许可注销

(一)受理条件 

专利代理机构解散或者不再办理专利代理业务的,应当在妥善处理各种尚未办结的业务后,向国家知识产权局办理注销专利代理机构执业许可证手续。 专利代理机构注销营业执照,或者营业执照、执业许可证被撤销、吊销的,应当在营业执照注销三十日前或者接到撤销、吊销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通知委托人解除委托合同,妥善处理尚未办结的业务,并向国家知识产权局办理注销专利代理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手续。未妥善处理全部专利代理业务的,专利代理机构的合伙人、股东不得办理专利代理师执业备案变更。 

(二)获取途径 

所有申请均通过专利代理管理系统(http://dlgl.cnipa.gov.cn/,以下简称“管理系统”)提出。

(三)申请材料

 1. 专利代理机构及其分支机构(或开办专利代理业务的律师事务所)的专利代理事务处理情况说明的电子件。其中应当包含对全部尚未办结的业务(包括其分支机构的所有业务)处理情况的说明,以及对所有代理的专利申请转委托或解除委托的说明。说明应由全体合伙人/股东签字。

 2. 专利代理机构执业许可注销审批事项告知承诺书。

(四)办理流程

 1. 申请 

申请变更专利代理机构执业许可事项的,应当以专利代理机构身份在管理系统提交注销申请,并同步上传相关材料的电子件。

2. 受理

国家知识产权局对申请材料电子件进行审核,检查有无对全部尚未办结的业务(包括其分支机构的所有业务)的处理情况说明,检查该机构是否有尚未转委托或者解除委托的专利代理业务。对不符合要求的,在收到电子申请的 5 个工作日内一次性通过管理系统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符合规定的,形成电子受理单。审批时限从形成电子受理单之日(即受理日)起算。不予受理的,说明理由、依据并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 

3. 审批 

国家知识产权局在受理申请后,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对于符合规定条件的申请,应当自受理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注销的审批决定,向申请人发出注销通知。对于不符合规定条件的申请,应当自受理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作出不予批准的审批决定,并向申请人发出不予批准通知。 — 93 — (五)办理进度查询 通过管理系统查询办理进度。 

(六)办理结果 

予以批准的,发《关于批准 xxxx(机构名称)注销办理专利代理机构执业许可证的通知》,申请人交回《专利代理机构执业许可证》;不予批准的,发出不予批准的审批决定。

(七)监督评价

 1. 电话投诉:(010)62083357 2. 

信函投诉: 投诉部门:国家知识产权局信访室通讯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土城路6 号国家知识产权局信访室邮政编码:100088 

(八)办理时限 

审批时限从受理日起算。 承诺审批时限:10 个工作日。 

(九)“好差评”情况 通过管理系统进行评价。 

(十)服务质量保障 

1. 实行一次性告知;

 2. 实行限时办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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