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受理条件
1. 对于公布后的发明专利申请案卷和授权公告后的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申请案卷、已经审结的复审案件和无效宣告案件的案卷,任何人均可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提出查阅和复制请求;
2. 对于尚未公布、公告的专利申请文件,尚未审结的复审和无效案卷以及对于案件结论为视为未提出、不予受理、主动撤回、视为撤回的复审和无效案卷,查阅和复制专利申请案卷的请求人仅限于该案申请人及其专利代理人或该案的直接当事人;
3. 当查阅和复制行为可能存在损害当事人合法权益,或者涉及个人隐私或者商业秘密时,或文件为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根据内部业务及管理需要留存的,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将不予提供查阅和复制。
(二)获取途径
1. 国家知识产权局业务受理大厅、部分地方知识产权业务受理窗口(专利代办处);
2. 专利业务办理系统(https://cponline.cnipa.gov.cn);
3. 接收邮寄。
(三)申请材料
1. 专利申请人查阅复制文档,需提交申请人签字或盖章的《专利文档查阅复制请求书》及申请人居民身份证明或法人资格证明复印件。委托他人办理的,需提交委托书原件、经办人居民身份证明复印件、申请人居民身份证明或法人资格证明复印件;
2. 专利代理机构查阅复制文档,需提交代理机构签章的《专利文档查阅复制请求书》及代理人的居民身份证明复印件或代理人证复印件;
3. 社会公众查阅复制文档,需提交请求人签字或盖章的《专利文档查阅复制请求书》及请求人居民身份证明或法人资格证明复印件;
4. 以证明方式出具的查阅复制文档,应在《专利文档查阅复制请求书》中说明用途;
5. 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例如:请求多次对同一专利申请请求查阅复制文档的情况说明;针对请求查阅复制文档的用途作出的情况说明等;
6. 通过“专利事务服务系统”请求查阅复制专利申请案卷时,请求人应当根据系统模板要求在线填写请求信息,无需上传“专利文档查阅复制请求书”的扫描文件。请求人应当在提交请求的同时上传身份证明文件扫描件,办理账号注册时已经验证过身份信息的除外。
(四)办理流程
1. 办理步骤
(1)专利申请案卷的查阅 查阅的方式有两种,一是使用“专利业务办理平台中国及多国专利审查信息查询服务”自行查阅电子文档,二是使用“专利业务办理系统”请求查阅文档。请求人办理专利文档查阅业务的,只提供复制后的电子文件。
(2)专利申请案卷的复制 请求人可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提交《专利文档查阅复制请求书》、委托书及相关证明材料,提出以证明方式复制专利申请案卷请求。
2. 办理费用 请求办理专利申请案卷的查阅无须缴纳费用。请求办理专利申请案卷的复制,需要缴纳专利文件副本证明费,每份 30 元,请求人可在国家知识产权局业务受理大厅、地方知识产权业务受理窗口(专利代办处)收费窗口面缴,也可注册并登录专利业务办理系统(https://cponline.cnipa.gov.cn)按照相关要求使用网上缴费功能缴纳。缴费人应当与请求人保持一致。
3. 办理途径
(1)网上办理 请求人可以通过专利业务办理系统(https://cponline.cnipa.gov.cn)网上提交专利文档查阅复制请求;
(2)窗口办理 到国家知识产权局业务受理大厅办理的,面交地址为:北京市海淀区蓟门桥西土城路 6 号国家知识产权局业务受理大厅专利事务服务窗口;
(3)代办处办理 请求人可以通过地方专利代办处办理专利事务服务,当前,开设此项业务的代办处有广州代办处、南京代办处、北京代办处、杭州代办处、深圳代办处、上海代办处、南京代办处苏州分理处、长春代办处、哈尔滨代办处、沈阳代办处、济南代办处,后续将根据业务拓展的进度逐步增加可办理该项业务的专利代办处;请求人可以登录国家知识产权局官方网站(www.cnipa.gov.cn),在主页下方“代办处”一栏选择“具体代办处”了解进一步信息。
(4)邮寄办理 邮寄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蓟门桥西土城路6 号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初审及流程管理部专利事务服务处(专利局初审流程部事务服务处),邮编:100088。 在信封上注明办理事务服务业务的种类。专利事务服务的标准表格可在国家知识产权局网站(www.cnipa.gov.cn)“表格下载”中下载。对一次办理 10 件以上文档查阅复制的,需提交情况说明。
(五)办理进度查询
1. 电话咨询:(010)62356655 转1 再转8;
2. 网络查询 通过专利业务办理系统(https://cponline.cnipa.gov.cn)提出办理请求的,请求人可通过专利业务办理系统查询办理进度;
3. 电子邮件咨询:cpquery@cnipa.gov.cn;
4. 当面咨询:国家知识产权局业务受理大厅;
5. 信函咨询 邮寄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土城路 6 号,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初审流程部事务服务处,邮政编码:100088。
(六)办理结果
1. 符合要求:向请求人出具查阅或复制的专利文档;
2. 不符合要求:告知请求人存在的问题,补交资料或取消制作;对于复制业务应按规定一并缴纳专利文件副本证明费,符合制作条件的,予以复制;提交办理请求一个月内未按规定缴纳专利文件副本证明费的,视为未请求。
(七)监督评价
1. 电话投诉:(010)62356655;
2. 网上投诉 专利审查评议(专利业务办理系统 https://cponline.cnipa.gov.cn中专利审查评议模块 https://comment.cponline.cnipa.gov.cn);
3. 信函投诉 邮寄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土城路6 号,国家知识产权局信访室,邮政编码:100088。
(八)便利化举措
1. 相关业务可通过便民咨询热线(010)62356655 获取便利业务办理的相关信息;
2. 国家知识产权局业务受理大厅设立综合咨询窗口,统一提供咨询、引导等服务;
3. 开通线上办事引导功能:在国家知识产权局政府网站政务服务平台上,设置专利事务服务专栏,提供线上办理引导;
4. 申请人可自主选择线上或线下办理渠道。
(九)服务质量保障
1. 实行首问负责;
2. 实行一次性告知;
3. 实行业务人员培训;
4. 收件即受理,窗口工作人员在接收申请材料时出具受理凭证。
(十)相关表格
《专利文档查阅复制请求书》。 下载网址:国家知识产权局官方网站首页,“政务服务”栏目中表格下载页面:https://www.cnipa.gov.cn/col/col192/index.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