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受理条件
专利申请人/专利权人或者其代理机构可就有关著录项目(申请人或者专利权人事项、发明人姓名、专利代理事项、联系人事项、代表人)变更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办理变更手续。
(二)获取途径
1. 国家知识产权局业务受理大厅;
2. 专利业务办理系统(https://cponline.cnipa.gov.cn);
3. 接收邮寄。
(三)申请材料
《著录项目变更申报书》及相关证明材料。
证明材料一般包括:居民身份证明或法人资格证明,个人更名的证明材料,企业法人、事业单位法人、其他组织等更名的证明材料等。
申请人(或专利权人)请求变更姓名或者名称的,应当提供居民身份证件号码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无法提供居民身份证件号码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者经审查所提供的信息不正确的,应当提交相关证明文件:申请人/专利权人为个人的,应提交个人更名的证明材料以及居民身份证明;申请人/专利权人为单位的,应提交企业法人、事业单位法人、其他组织等更名的证明材料以及法人资格证明。
当事人因发明人姓名书写错误提出变更请求的,应当提交本人签字或者盖章的声明及本人的身份证明文件。
当事人因漏填或者错填发明人提出变更请求的,应当自收到受理通知书之日起一个月内提出,提交由全体申请人(或专利权人)和变更前后全体发明人签字或者盖章的证明文件,其中应注明变更原因,并声明已依照《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十四条规定确认变更后的发明人是对本发明创造的实质性特点作出创造性贡献的全体人员。
(四)办理流程
1. 提交《著录项目变更申报书》及相关证明文件
(1)电子申请
通过专利业务办理系统(https://cponline.cnipa.gov.cn)网页版或者客户端提交;
(2)纸件申请
可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业务受理大厅面交或者邮寄方式提交;
邮寄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蓟门桥西土城路6 号,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受理处,邮政编码:100088;
2. 缴纳著录事项变更费
著录项目涉及申请人/专利权人姓名或者名称变更、发明人变更的,请求人需要在提交办理请求一个月内缴纳著录事项变更费200元。
针对一件专利申请(或专利),申请人同时在一次著录项目变更申报手续中对申请人/专利权人姓名或者名称提出连续变更的,视为按一次变更缴纳费用。
申请人通过批量著录项目变更请求进行申请人(或专利权人)姓名或者名称变更且不涉及权利转移的,按相关规定缴纳费用。
请求人可在国家知识产权局业务受理大厅、地方知识产权业务受理窗口(专利代办处)收费窗口面缴,也可注册并登录专利业务办理系统按照相关要求使用网上缴费功能缴纳。
(五)办理进度查询
1. 电话咨询:(010)62356655;
2. 当面咨询:国家知识产权局业务受理大厅;
3. 提交意见陈述书咨询。
(六)办理结果
1. 符合要求:发出手续合格通知书;
2. 不符合要求:发出视为未提出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七)办理时限
涉及专利权转移的著录项目变更手续的审批期限一般不超过一个月。
(八)监督评价
1. 电话投诉:(010)62356655;
2. 网上投诉
专利审查评议(专利业务办理系统 https://cponline.cnipa.gov.cn中专利审查评议模块 https://comment.cponline.cnipa.gov.cn);
3. 信函投诉
邮寄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土城路6 号,国家知识产权局信访室,邮政编码:100088。
(九)便利化举措
1. 多件专利申请的同一著录项目发生变更的,且变更的内容完全相同的,可以在专利业务办理系统网页版提交批量著录项目变更请求,简化办理手续。办理批量变更的,证明文件应办理证明文件备案。
2. 相关业务可通过便民咨询热线(010)62356655 获取便利业务办理的相关信息;
3. 国家知识产权局业务受理大厅设立综合咨询窗口,统一提供咨询、引导等服务;
4. 开通线上办事引导功能:在国家知识产权局政府网站政务服务平台上,设置专利办事指南,提供线上办理引导。
(十)服务质量保障
1. 实行首问负责;
2. 实行一次性告知;
3. 实行业务人员培训;
4. 收件即受理,窗口工作人员在接收申请材料时出具受理凭证,专利业务办理系统成功接收电子文件后自动发送回执。
(十一)相关表格
《著录项目变更申报书》。
下载网址:国家知识产权局官方网站首页,“政务服务”栏目中表格下载页面:https://www.cnipa.gov.cn/col/col192/index.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