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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外国申请专利保密审查请求
添加时间:2024-06-11 浏览次数: 474

(一)受理条件 

1. 申请人条件 

在中国完成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拟向外国申请专利的任何单位和个人。

 2. 具备或符合如下条件的,予以批准:

在中国完成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涉及国家安全或者重大利益需要保密的,或者有本部分 3.中情形的,不予以批准向外申请;除此之外均可以批准。

 3. 有如下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

(1)在中国完成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涉及国家安全或者重大利益需要保密的; 

(2)缺少必要请求文件; 

(3)请求文件形式不符合规定; 

(4)存在其他不符合向外国申请专利保密审查规定的情形。

(二)获取途径 

1. 国家知识产权局业务受理大厅、各地方知识产权业务受理窗口(专利代办处);

 2. 专利业务办理系统(https://cponline.cnipa.gov.cn);

3. 接收邮寄。

 (三)申请材料

 1. 向外国申请专利保密审查请求书

向专利局申请提出向外国申请专利保密审查请求的,应当提交向外国申请专利保密审查请求书,一式一份。

下载网址:国家知识产权局官方网站首页,“政务服务”栏目中表格下载页面:https://www.cnipa.gov.cn/col/col192/index.html

 2. 技术方案说明书(必要时) 

直接向专利局提出向外国申请专利保密审查请求的,需要提供该文件,一式一份。

 3. 专利代理委托书(必要时) 

委托代理机构的,需要提供该文件,一式一份。

伴随专利申请提出的,不需要另行提交委托书;

直接向专利局提出向外国申请专利保密审查请求的,在专利局进行了总委托书备案的,可以提交有备案号的总委托书复印件,否则应当提交委托权项为向外国申请专利保密审查的委托书原件。

 (四)办理流程 

1. 伴随专利申请提出向外国申请专利保密审查请求

申请人可以在提交专利申请同时或者提交专利申请后,提出向外国申请专利保密审查请求。申请人可以以纸件或者电子方式提交向外国申请专利保密审查请求书,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受理后,按照如下流程进行审查。 

(1)申请时提出

申请人在提交专利申请同时提交向外国申请专利保密审查请求书。通过纸件和离线客户端方式提交的,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受理后,由受理处保密审查员或者代办处保密审查员进行审查,并与受理通知书同时发出向外国申请专利保密审查意见通知书;通过在线方式提交的,经系统自动受理后,由保密审查处审查员进行审查,向外国申请专利保密审查意见通知书不与受理通知书同时发出。申请人收到同意结论的通知书后,可以向外国申请专利;申请人收到暂缓结论的通知书后,还需要等待专利局的进一步审查结论。保密审查处进一步审查后,将发出向外国申请专利保密审查决定,申请人收到同意向外国申请专利保密审查决定通知书后,可以向外国申请专利;申请人收到禁止向外国申请专利保密审查决定通知书后,则不能向外国申请专利,该专利申请将转为保密申请。

 (2) 申请后提出

申请人可以在提交专利申请后,再提交向外国申请专利保密审查请求书。申请人可以以纸件或者电子方式提交,但需与专利申请提交方式保持一致。

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收到向外国申请专利保密审查请求书后,由保密审查处进行初步审查,并发出向外国申请专利保密审查意见通知书,申请人收到同意结论的通知书后,可以向外国申请专利;申请人收到暂缓结论的通知书后,还需要等待专利局的进一步审查结论;申请人收到视为未提出结论的通知书后,可以根据通知书中指出的缺陷,弥补缺陷,重新提出向外国申请专利保密审查请求。保密审查处进一步审查后,将发出向外国申请专利保密审查决定,申请人收到同意向外国申请专利保密审查决定通知书后,可以向外国申请专利;申请人收到禁止向外国申请专利保密审查决定通知书后,则不能向外国申请专利,该专利申请将转为保密申请处理。

2. 直接提出向外国申请专利保密审查请

求申请人直接提出向外国申请专利保密审查请求的,应当以纸件形式提交向外国申请专利保密审查请求书和技术方案说明书,如果委托代理机构,还需要提交委托书。请求书和技术方案说明书应当使用中文,申请人可以同时提交相应的外文文本供审查员参考。技术方案说明书应当与向外国申请专利的内容一致。

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收到请求材料后,向申请人发出向外国申请专利保密审查请求文件接收回执。请求材料经保密审查员审查后,将发出向外国申请专利保密审查意见通知书,申请人收到同意向外国申请专利保密审查意见通知书后,可以向外国申请专利;申请人收到暂缓向外国申请专利保密审查意见通知书后,还需要等待专利局的进一步审查结论;申请人收到视为未提出向外申请保密审查意见通知书后,可以根据通知书中指出的缺陷,弥补缺陷,重新提出向外国申请专利保密审查请求。申请人收到同意向外国申请专利保密审查决定通知书后,可以向外国申请专利;申请人收到禁止向外国申请专利保密审查决定通知书后,则不能向外国申请专利。 (五)办理进度查询 1. 电话咨询:(010)62356655; 2. 当面咨询:国家知识产权局业务受理大厅、地方知识产权业务受理窗口(专利代办处)。 

(六)办理结果 

向外国申请专利保密审查请求经过审查认为可能涉及国家安全或者重大利益需要保密的,将及时向申请人发出保密审查通知。申请人收到同意结论的通知书后,可以向外国申请专利;申请人收到暂缓结论的通知书后,还需要等待专利局的进一步审查结论。申请人收到视为未提出结论的通知书后,可以根据通知书中指出的缺陷,弥补缺陷,重新提出向外国申请专利保密审查请求。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进行进一步保密审查的,将及时作出是否需要保密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申请人收到同意向外国申请专利保密审查决定通知书后,可以向外国申请专利;申请人收到禁止向外国申请专利保密审查决定通知书后,则不能向外国申请专利。

(七)监督评价

 1. 电话投诉:(010)62356655; 

2. 网上投诉 专利审查评议(专利业务办理系统 https://cponline.cnipa.gov.cn中专利审查评议模块 https://comment.cponline.cnipa.gov.cn);

3. 信函投诉 邮寄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土城路 6 号,国家知识产权局信访室。邮政编码:100088。 

 (八)办理时限

 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收到依照《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八条规定递交的向外国申请专利保密审查请求后,经过审查认为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可能涉及国家安全或者重大利益需要保密的,将在请求递交日起 2 个月内向申请人发出保密审查通知,情况复杂的,可以延长2个月。 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进行进一步保密审查的,将在请求递交日起 4 个月内作出是否需要保密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情况复杂的,可以延长 2 个月。 

(九)便利化举措

 1. 相关业务可通过便民咨询热线(010)62356655 获取便利业务办理的相关信息;

 2. 国家知识产权局业务受理大厅设立综合咨询窗口,统一提供咨询、引导等服务;

 3. 申请人可自主选择线上或线下办理渠道。

(十)服务质量保障 

1. 实行首问负责; 

2. 实行一次性告知;

 3. 实行业务人员培训; 

4. 收件即受理,窗口工作人员在接收申请材料时出具受理凭证。

(十一)相关表格 

《向外国申请专利保密审查请求书》下载网址:https://www.cnipa.gov.cn/col/col194/index.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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